|
(1) EMBA課程自99學年度起,由七門管院EMBA共同必修課程,十門經營管理EMBA選修課程及十門工業工程與管理EMBA選修課程所組成(不含EMAB論文)。
(2) EMBA之新選修課程由管理學院經營管理EMBA專班與管理學院工業工程與管理EMBA專班兩位主管,經過與經營管理研究所、服務與科技管理研究所、工業工程與管理研究所、資訊與運籌管理研究所教師,及EMBA學生諮詢後,於上一學期開學後第八週前提出。經EMBA課程委員會通過後,提交院課程委員會同意後,於下一學期開設。學院不直接受理個別教師提出開設並講授新EMBA課程的要求。
(3) 兩系所之選修課程若連續兩次無法開課,則刪除該課程科目。
(4) 為精實課程安排,每學年每EMBA專班之選修課程以不超過10門課為原則。
(5) EMBA每學期開設之課程於上一學期開學後第十週前,由EMBA執行長與副執行長及兩位EMBA專班主任會同擬定,經院長核准後,向學院內及業界徵求合適之授課教師。EMBA課程由於屬性不同,與一般研究所課程之授課內容和方式應有所差異。
(6) EMBA院內授課教師,依下列原則與優先次序,由EMBA課程委員會開會討論後選定:
u 前次所講授過相同課程之EMBA學生意見回饋結果(如果曾講授過該課程)。
v 含詳細註明每週課程進度與講授內容之“教學計劃書”。
w 建議兩位或多位教師合開。
x 與授課內容相關之背景專長。
y 上學期超鐘點授課之總時數(含進修部及進修學院)。
EMBA業界課程教師選定,依下列原則與優先次序由EMBA課程委員會開會討論後選定:
u 具教育部核發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證書優先。
v 前次所講授過相同課程之EMBA學生意見回饋結果(如果曾講授過
該課程)。
w 含詳細註明每週課程進度與講授內容之“教學計劃書”。
x 建議兩位或多位教師合開。
y 與授課內容相關之業界經驗。
(7) 除“EMBA管理講座”及“海外管理實務觀摩與研習”課程外,院內教師每學年講授之EMBA課程,以不超過四學分為原則。
(8) 為維持EMBA開班之經濟效益及維持小班教學起見,每門EMBA選修課程需達到十位學生以上始得開設,但最多不得超過三十五位學生。
本細則經管理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