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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章程
國立台北科技大學管理學院
EMBA專班組織章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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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8年11 月 11日 院務會議通過 99年05月11日擴大院務會議修訂通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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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|
本章程參考管理學院組織規程相關規定訂定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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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|
EMBA專班(以下簡稱專班)置執行長一人,由管理學院院長推薦,經院務會議通過,執行長任期為三年,得連任一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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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 |
本專班設兩班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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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工業工程與管理專班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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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經營管理專班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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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 |
本專班下設EMBA諮詢委員會,由管理學院院長擔任召集人,其成員包括管理學院院長、執行長、工業工程與管理系主任、經營管理系主任、各系所教師代表一位、畢業生代表一位、業界代表兩位所組成,以利專班之推動,EMBA諮詢委員會的組織規則及工作細則另訂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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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 |
本專班下設EMBA課程委員會,由執行長擔任召集人,其成員包括管理學院院長、執行長、工業工程與管理系主任、經營管理系主任、各系所教師代表一位、畢業生代表一位、業界代表兩位所組成,以利專班之推動,EMBA課程委員會的組織規則及工作細則另訂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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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 |
本專班下設EMBA經費與資源規劃委員會,由執行長擔任召集人,其成員包括管理學院院長、執行長、工業工程與管理系主任、經營管理系主任、各系所教師代表一位所組成,以利專班之推動,EMBA經費與資源規劃委員會的組織規則及工作細則另訂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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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 |
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依相關法令及管理學院規定辦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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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 |
本章程經管理學院院務會議通過,並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 |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