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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課與授課施行細則

師資課程開課與授課施行細則

國立台北科技大學管理學院EMBA開課與授課施行細則

103 年 10 月 23 日 EMBA 課程委員會修訂通過
103 年 10 月 23 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
104 年 12 月 01 日 EMBA 課程委員會修訂通過
105 年 3 月 30 日 EMBA 課程委員會修訂通過
105 年 6 月 28 日 EMBA 課程委員會修訂通過
105 年 12 月 14 日 EMBA 課程委員會修訂通過
106 年 10 月 25 日 EMBA 課程委員會修訂通過
107 年 10 月 23 日 EMBA 課程委員會修訂通過
109 年 05 月 19 日 EMBA 課程委員會修訂通過

為提昇管理學院 EMBA 班教學品質,保障 EMBA 學生權益及維持管理學院教師授課權益,依據本校開課、排課、調課作業準則,制定本細則如下:

  • 第1條EMBA 課程之修訂應先經 EMBA 課程規劃小組討論通過後,於上一學期開學後第 8 週前提出,並經 EMBA 課程委員會審核通過,提交院課程委員會同意,於下一學期開設。不直接受理個別教師提出開設並講授新 EMBA 課程的要求。EMBA 設置之專班有:
    • 一、境內專班: 工管班、經管班、資財班(台北資財班及桃園資財班)。
    • 二、境內專班: 工管班、經管班、資財班(台北資財班及桃園資財班)。
    • 三、工管班、經管班、資財班另合稱為台北班。
  • 第2條選修課程若連續兩次無法開課,則刪除該課程科目。
  • 第3條為精實課程安排,每學年境內專班之全部選修課程以不超過 42 門課為原則(不論學分數高低),必修課程不計算在內。
  • 第4條EMBA 每學期開設之課程於上一學期開學後第十週前,先經 EMBA 課程規劃小組擬定,向學院內及業界徵求合適之授課教師後,送管院 EMBA 課程委員會審議。
  • 第5條EMBA 課程由於屬性不同,與一般研究所課程之授課內容和方式應有所差異。
  • 第6條EMBA 院內授課教師,依下列原則與優先次序,由 EMBA 課程委員會開會討論後選定:
    • 一、前次所講授過相同課程之 EMBA 學生意見回饋結果(如果曾講授過該課程)。
    • 二、含詳細註明每週課程進度與講授內容之「教學計劃書」。
    • 三、建議兩位或多位教師合開。有多位教師合開課程時,每一課程須協調指定一位主負責教師。境外專班則以該課程第一次授課教師為主負責教師。
    • 四、與授課內容相關之背景專長。
    • 五、專任及兼任教師每門課程每週授課時數須達 11 小時以上(每週授課時數即指授課鐘點數)。
  • 第7條EMBA 業界課程教師選定,依下列原則與優先次序由 EMBA 課程委員會開會討論後選定:
    • 一、具教育部核發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證書優先。
    • 二、前次所講授過相同課程之 EMBA 學生意見回饋結果(如果曾講授過該課程)。
    • 三、含詳細註明每週課程進度與講授內容之「教學計劃書」。
    • 四、建議兩位或多位教師合開。
    • 五、與授課內容相關之業界經驗。
  • 第8條院內教師每學期講授之所有 EMBA 課程,合計每週總授課時數不得超過 4 小時。
  • 第9條為維持 EMBA 開班之經濟效益及維持小班教學精神,每門 EMBA 選修課程需達到 10 位(含)學生以上,但最多不得超過 40 位學生為原則。
  • 第10條指導教授指導學生論文人數上限(自 109 學年度入學新生起實施):
    • 一、台北專班規定每位指導教授每班以 4 位學生為上限,由各系所老師擔任。
    • 二、桃園專班規定每位指導教授每班以 4 位學生為上限,其中資訊與財金管理組指導教授由資財系老師擔任,創新與科技管理組指導教授由管院老師擔任。
    • 三、境外專班規定每位指導教授每班以 4 位學生為上限,由管院老師擔任。
    • 四、境內專班合計指導學生上限為 6 位,境外專班合計指導學生上限為 6 位。
    • 五、如 2 位以上指導教授共同指導 1 位學生者,每位學生亦各計算 1 位指導學生名額。
    • 六、管院EMBA雙聯班指導學生名額另計,不在本條規範內。
  • 第11條本細則經管理學院院課程委員會議通過後實行,修正時亦同。